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直接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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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