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都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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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