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子女年幼不能表達自己意志的,在離婚后,任何一方未經對方許可,單方面改變子女的姓名的,如果對方提出異議,另一方應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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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