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法通則意見》第160條的規(guī)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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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