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因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扣。因此,對于留抵稅額的抵扣并無時間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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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