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5條規(guī)定: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向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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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