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交通警察調查交通事故現(xiàn)場時,應當全面、及時地收集有關證據(jù)?,F(xiàn)場調查內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及裝載情況;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四)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或者意外情況;
(五)與交通事故有關的道路情況;
(六)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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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