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簽收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或反請求的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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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