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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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26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除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二)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因此,該銷售部門領用的低值易耗品應計入營業(yè)費用,不需做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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