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機構跨省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在獲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同意后,向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申請。經批準的,由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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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