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yè)務;
2、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3、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
4、不得損害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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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