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不溯及繼往的原則,在條例施行以前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行為,不視為侵權行為,在條例施行以后,在條例施行以前依法使用該標志的人有權繼續(xù)在原有范圍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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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