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chǎn)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jīng)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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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