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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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09
婚姻法給人的感覺是弱懲罰法,有人明知自己的行為觸犯了婚姻法,但對其渾不在意。因此對于婚姻法的責任追究應加大力度。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在民事上應負的責任包括:
一是停止侵害。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當事人解除重婚、同居關系,停止繼續(xù)侵害合法配偶權益;
二是損害賠償。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
三是離婚時分割財產和確定子女撫養(yǎng)權歸屬時,無過錯方應得到照顧。如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改房,離婚時,如果是過錯方取得房屋產權的,過錯方應給予無過錯方按該房屋市場價一半金額以上的補償,或對產權按照顧無過錯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對有證據證實固定資產或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屬于過錯方購買給第三者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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