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或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事后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議或條款。仲裁協議/條款獨立于合同存在,不因合同的終止、無效而終止或無效。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3)有明確的仲裁事項。
7.3
已有3人評價
瀏覽:4046次下載:6次
發(fā)布時間: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