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發(fā)生碰撞,當事船舶的船長在不嚴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對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員必須盡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長應當盡可能將其船舶名稱、船籍港、出發(fā)港和目的港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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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