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有效期內,對于農民的三包要求,銷售者應當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超過7日未作答復,或者未按答復意見處理,或者處理不符合本規(guī)定的,農民可依據本規(guī)定自行處理,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包括通訊費、運輸費、1至2人車船費和住宿費、修理費、更換零部件費)由銷售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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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