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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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9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5號】的規(guī)定,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guī)定。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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