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居住、工作在上海市行政區(qū)域外的,應當按照仲裁委員會的通知向仲裁委員會繳納并承擔該仲裁員因辦案而發(fā)生的差旅、住宿等合理費用。當事人未繳納的,視為未選定該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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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