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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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4
重新認定的申請人必須是交通事故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或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認為交通事故責任有錯誤時,也可以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應當有事實依據(jù)和理由,不能主觀地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當,要求重新認定,且應在接到責任認定書15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遞交重新認定責任申請書。
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首部包括:
(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單位、住址、郵編、電話。
(2)被申請人是哪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3)第三人,即其他事故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單位。
正文應當寫明何時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認定的事實理由,如有證據(jù)或證據(jù)線索也應寫明,對事故責任有何具體要求。
尾部須寫明申請重新認定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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