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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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3
作為繼承人的配偶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所謂有效的婚姻關系包括:1)、依法登記取得結婚證的夫妻;2)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具有婚姻法第10條規(guī)定的宣告婚姻無效的事由,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未經(jīng)法定訴訟程序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的婚姻;3)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具有婚姻法第11條規(guī)定的撤銷婚姻的事由,婚姻當事人未經(jīng)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記機關予以撤銷的婚姻;4)1994年2月1日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即使未補辦結婚登記,也應認為事實婚姻,具有婚姻法律效力;5)1994年2月1日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并補辦結婚登記的,其婚姻轉(zhuǎn)化為有效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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