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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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3
一、受理部門: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二、部門職責:
1、依法辦理上海居民與港、澳、臺地區(qū)居民、華僑、外國人的婚姻登記;
2、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三、辦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
四、登記條件:
1、雙方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2、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愿和無配偶;
3、雙方當事人必須沒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
4、未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
5、當事人一方必須是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
6、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上海市婚姻登記處辦理婚姻登記并領取《結婚證》。
五、當事人應出具下列有關材料: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到登記機關填寫統(tǒng)一
格式的聲明表)。
(二)香港、澳門、臺灣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jīng)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有效期3個月)。
(三)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構出具的、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
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
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有效期6個月)。
(四)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
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有效期6個月)。
說明:
1、如果證明材料是外文件的,還須提供指定單位翻譯的中文翻譯件。
2、雙方當事人還須提交2寸近期的同底色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各3張。
復婚的按上述規(guī)定辦理。
六、登記程序:
申請(出具當事人有效身份證件和證明、外文證明須翻譯成中文)→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審查→頒
發(fā)《結婚證》。
七、辦事時限和辦事結果:
經(jīng)審查,當事人證件及證明齊全、有效的,當場予以登記,頒發(fā)《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不予
登記,并向當事人書面告知理由。
八、收費標準及依據(jù):
按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249號]的規(guī)定:結婚登記工本費:9元/對。
九、受理地點及時間:
地 址:漕寶路82號光大會展中心E座三樓
聯(lián)系電話:64325087
電子信箱:SHHY@SHMZJ.GOV.CN
接待時間:每周一、三、五、六 上午9:00— 下午4:00
十、投訴監(jiān)督
當事人對受理部門及行政人員的違法行為或其他違紀行為,可向上海市民政局監(jiān)察室投訴、舉報。
投訴電話:63214261
小貼士:
一、翻譯單位:
1、上海市婚姻服務中心;
地 址:漕寶路82號光大會展中心三樓E座
聯(lián)系電話; 64325090
2、上海市外事翻譯工作協(xié)會翻譯咨詢服務部;
地 址:南京東路66號7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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