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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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土地增值稅是以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簡稱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依照規(guī)定稅率征收的一種稅。
納稅人
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yè)戶及國內其他單位和個人;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外國駐華機構、外國公民、華僑、港澳臺同胞等。
征稅對象
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
" 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guī)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應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經濟收益。
"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有以下幾項: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fā)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簡稱房地產開發(fā)成本);
(3)開發(fā)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簡稱房地產開發(fā)費用);
(4)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6)對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可按上述(1)、(2)項規(guī)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記20%的扣除。
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級數(shù) 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的(%) 稅率(%) 速算扣除系數(shù)
1 50%以下部分 30 0
2 超過50%,未超過100%的部分 40 5
3 超過100%,未超過200%的部分 50 15
4 超過200%以上的部分 60 35
計稅方法
1、采取預征方式征收:對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在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取得的房地產轉讓收入(包括采取分期收款銷售方法取得的預收款項)按1%預征土地增值稅。待每一計稅項目竣工辦理結算并全部轉讓完畢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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