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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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fā)生解散、破產、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機關辦理注銷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的,應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需要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應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4.境外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 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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