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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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一)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xiàn)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xiàn)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與原房銷售額的關系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
(三)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xiàn)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納稅人重新購房的金額大于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
(四)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重新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計算公式為:
應退納稅保證金=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新購房金額÷原住房銷售額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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