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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共同海損的含義
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chǎn)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無論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結束后發(fā)生的船舶或者貨物因遲延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船期損失和行市損失以及其他間接損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的分攤
(一)船舶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是的完好價值,減除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實際價值,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
(二)貨物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按照貨物在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減除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和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計算。貨物在抵達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凈得金額,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攤共同海損。
(三)運費分攤價值,按照承運人承擔風險并于航程終止時有權收取的運費,減除為取得該項運費而在共同海損事故發(fā)生后,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營運費用,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
共同海損的理算
在調(diào)查研究的基礎上,明確責任,公平合理地處理各項損失和費用的補償和分攤;提出共同海損理算要求的一方和其他有關各方,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其提出的損失或費用根據(jù)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可列入共同海損;構成案件的事故確系運輸合同一方不能免責的過失所引起,不進行共同海損理算。船舶的損失金額,按照損失部分實際支付的合理修理費用計算,尚未進行修理,則按必要修理的合理估計費用計算。
共同海損理算的步驟
1)共同海損的宣告
發(fā)生共同海損事故后,船長或船東應在船舶發(fā)生共同海損之后到達的第一 個港口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nèi)宣布共同海損的。根據(jù)我國《海商法》第196條的規(guī)定的,提出共同海損分攤請求的一方應當負舉證責任,證明其損失應當列人共同海損。
2)共同海損的擔保
在宣布共同海損后,船長或船東會與受益方簽訂共同海損協(xié)議。為了確保共同海損分攤的順利進行,經(jīng)船長或船東的請求,受益方還應當提供共同海損擔保,即作出承擔分攤責任的保證。在有海損理算人協(xié)助處理案件的情況下,理算人會詳細地向受益方解釋擔保有關的問題及應提供的文件。提供擔保的方式為:共同海損保證金或擔保函。
3)共同海損的理算
船方在宣告共同海損后,會向海損理算人提出委托申請,由理算人具體 進行理算工作。理算人依據(jù)理算規(guī)則,確定共同海損損失的范圍以及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最終確定各方當事人所應分攤的數(shù)額,并制作共同海損理算書。海損理算書不同于法院或是仲裁的裁決,它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它是根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所做的一種核賠的證據(jù),當事人對此若有異議,仍可提請仲裁或起訴。
共同海損追償?shù)囊?/p>
(1)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chǎn)處于同一海上航程,面臨共同的、真實存在的危險;
(2)所采取的措施是為了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chǎn)的共同安全,且是有意的、合理的;
(3)所造成的犧牲和支付的費用是特殊的;
(4)所采取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達到了全部或部分保全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chǎn)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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