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對于無效婚姻,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有權主動宣傳該婚姻無效,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告婚姻無效。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guī)定:“有權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二)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