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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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chǎn)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4)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a href="http://www.luxwatt.cn/flcs/list_459.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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