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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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19
案情
1994年5月,被告劉某、李某登記結婚。1996年10月,被告劉某在原告徐某處購貨兩次,共欠款7340.89元。1997年5月,被告劉某同意給付原告徐某利息108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劉某追款未果。1998年5月,被告劉某、李某在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共計價9萬元,由劉某分期付給李某9萬元。后劉某下落不明,原告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劉某給付欠款,李某承擔連帶責任。
爭議
合議庭對該筆債務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對劉某與李某在夫妻存續(xù)期間欠徐某的款,應認定為是劉某個人債務。理由是徐某沒有能夠對該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舉證。
另一種意見認為,該筆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不能簡單將對劉某夫妻債務的舉證責任歸于徐某。
評議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舉證責任分配有形式分配標準和實質分配標準之分。形式分配標準是依據(jù)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分配舉證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和舉證責任倒置的特殊情形;實質分配標準是由法官根據(jù)具體案件的情況,自由裁量舉證責任的分配。成文法國家一般以形式分配標準為基礎,以實質標準為補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考慮到實踐中舉證責任問題的復雜性,在特殊情況下存在不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舉證責任倒置,而依照法律和舉證責任一般規(guī)則(誰主張,誰舉證)又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由審判人員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證據(jù)距離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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