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6.0




已有2人評價
瀏覽:4798次下載:17次
發(fā)布時間:2010-10-18
婚姻自由與婚姻自主權
新婚姻法第2條規(guī)定:“實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边@是婚姻法對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或制度的規(guī)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03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 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边@是民法對婚姻自主權的規(guī)定?;橐鲎杂膳c婚姻自主權是否一樣?有了婚姻自主權是否就意味著婚 姻自由呢? 婚姻自由與婚姻自主權的區(qū)別在于: 第一,婚姻自由是價值層面的評價,而婚姻自主權是事實層面的權利。
所謂婚姻自主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自己作主決定其婚姻的締結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強迫或干涉的人格權,包括結婚自主權和離婚自主權?;橐鲎灾鳈嗍欠少x予的權利,屬于事實層面的權利?;橐鲎杂审w現(xiàn)的是自然人對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內在價值的體現(xiàn),是婚姻的題中之義和價值評判。
婚姻自由是對婚姻自主權的肯定和界定。就其性質來說,婚姻自由是對婚姻自主權的肯定;就其范圍來說則是對婚姻自主權的界定。有了婚姻自主權并不等于婚姻自由。
由于經濟基礎的影響,婚姻自主權并不必然導致事實的婚姻自由,結婚如此,離婚也是如此。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樣“結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滅了資本主義生產和它所造成的財產關系,從而把今日對選擇配偶還有巨大影響的一切派生的經濟考慮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實現(xiàn)。”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離婚分為協(xié)議離婚和判決離婚,即雙方自愿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不論是哪一種形式的離婚都要牽涉到財產-----經濟基礎方面的分割,由于此因素的影響使婚姻自主權之離婚自主權變無法自由地落到婚姻自由的實踐中。
第二,婚姻自主權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屬性,而婚姻自由更強調倫理色彩。 婚姻自由是一種制度,婚姻自主權是一種權利?;橐鲎灾鳈嘁蚧橐鲎杂芍贫榷⑹芑橐鲎杂芍贫鹊闹萍s和調整;同時婚姻自由制度是對婚姻自主權的概括和升華,它不局限于具體的權利,而是將具體的權利上升為一種基本的制度,為婚姻自主權的行使提供切實可靠的制度保障。 現(xiàn)代社會中,由于婦女在家庭中所處的是經濟地位以及生兒育女、操持家務等過多的家庭責任、義務,如哺乳、貞操義務等,因此,婚姻自主權常常無法落到實處,故需法律予以明示。而婚姻自由常常是一種倫理價值選擇在實際的結婚、離婚中,易受觀念、傳統(tǒng)的沖擊。
婚姻自由與道德愛情
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則的實現(xiàn),我國婚姻法還規(guī)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借婚姻索取財物主要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索取一定購物,以此作為結婚條 件的行為。禁止和三人索取財物,自在法理之中,但禁止婚姻當事人一方索取財物是否具有正當性?婚姻法之所以禁止此類行為,無非是認為此類婚姻非以愛情為基 礎,而是建立在財產的基礎上。根據(jù)這一思維,借婚姻“索財”,以對方必須考取什么學位作為結婚的備件也就應禁止,因為婚姻不能建立在學歷的基礎上;“索 貌”就更不行了。那么,婚姻到底以什么為基礎?婚姻以愛情為基礎,問題是愛情又是以什么為基礎,若一定要排除經濟、學歷、長相等因素才是真正的愛情,這樣 一來,似乎愛情什么也沒有了,兩情相悅,悅什么?其實,愛情觀千人千面,法律不可強求一律。
禁止一方當事人借婚姻索財帶有明顯的道德主義立法傾向,似乎所有的婚姻當事人都應從此建立起完全不考慮經濟因素的純粹愛情。這種理想主義色彩的立法脫 離了社會生活的實際,也脫離了法律操作的實際?;橐鲎杂墒钱斒氯嗽诜傻姆秶鷥茸杂蓻Q定自己的婚姻意愿的自由,至于婚姻的動機是“唯物”的還是“唯心” 的,法律不能追究,這只是一個道德價值的問題,而不是法律干預的領域。
與其它法律規(guī)范相比,新婚姻法突出反映了法律“溫情脈脈”的人文關懷一面。它的觸角伸入到了人的道德天平、自律規(guī)則甚至情感世界。它以大量不容選擇的 強行性規(guī)定試圖將人們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軌道,這些規(guī)定因其具有扶弱濟貧的公益屬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公民可以選擇的只是是否進入這 些法律關系。它把原來發(fā)球道德“管轄”的領地收歸到法律的界屬中來,如把“忠實”的首先義務載入法條之中。難道夫妻間的不忠實就一定意味著婚姻走向解體? 難道婚外性行為就一定要用刑法來制裁?法律的這些規(guī)定將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更多的人寧愿選擇在“城外”生活而不愿守在“圍城中央”。這樣的結局并不是立法者 希望見到的,對社會的整體安定也會產生負面作用。 恩格斯說:“如果說只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繼續(xù)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如果感情確實已經消失或者已經被新的熱烈的 愛情所排擠,那就是會使離婚無論對于雙方或對于社會都成為幸事?!币虼?,婚姻須以愛情為基礎,但如果以夫妻感情未破裂為由強行維持已崩潰的婚姻(如一方失 蹤或為植物人)則是一種不道德的婚姻,實質上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
關于離婚自由的爭論和立法進步
作為婚姻自由的兩個方面,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共同構成婚姻自由原則的完整含義。結婚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結婚自由 是實現(xiàn)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離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為締結自由的婚姻創(chuàng)造條件。沒有離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結婚自由。
相對于結婚自由,離婚自由是經歷了更多的坎坷和兩難才逐步建立起來的。婚姻制度發(fā)展到今天,經歷了禁止離婚主義、限制離婚主義,到如今成為產法主流的自由離婚主義,越來越強調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婚姻自主權,尊重婚姻關系到的本質,這正是婚姻法律制度先進化、文明化的標志,也是我們繼續(xù)追求更完美的婚姻自 由的動力。前段時間,因為新《婚姻法》草案的修改,對離婚自由是否應當進一步限制的理由是:離婚自由導致草率離婚,離婚率急劇上升,對社會穩(wěn)定不利。反對 進一步限制的理由是:限制離婚自由就是限制結婚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倒退,限制離婚自由只會使婚姻當事人雙方的矛盾繼續(xù)因在舊有體制下,不得舒解,更加不利 于社會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其實,從我國的立法實踐來看,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fā)展,對離婚自由的限制不是更多了,而是一個在逐漸放寬的過程。但是,這場爭論不光 表明了大家對婚姻自由的看法,也向我們展示了一個婚姻家庭制度不可回避的問題,那就是對待婚姻,個人意愿與社會利益的矛盾問題。在兩性關系中,國家應當扮 演什么樣的角色?我們欣喜的看到,2001年4月28日頒布的修改后《婚姻法》中第一次規(guī)定了“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 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边@一條款,解放了懸在中老年人頭上的新權束縛和經濟上的顧慮,對人們在中老年時期的婚姻自 由給予了明確的法律支持。

6.0




已有2人評價
瀏覽:4798次下載:17次
發(fā)布時間:201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