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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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自訴案件中的代理,是指在自訴案件中,訴訟代理人接受自訴人的委托,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代理參加訴訟,以維護 自訴人合法權益的訴訟代理制度。自訴人應與訴訟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載明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間等重大事項,代理權限中應特別注明代理人有和解 權、撤訴權、如沒有特別寫明的,應視為訴訟代理人無上述權利。
自訴案件的代理與公訴案件的代理相比有以下特點:(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時間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即有權隨時委 托訴訟代理人,如果自訴人沒有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1至2人擔任訴訟代理人; (2)自訴案件的代理人享有更多的訴訟權利,他們除了享有公訴案件代理人的所有訴訟權利以外,還享有下列訴訟權利: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或 鑒定人回避,在人民法院宣判前,在授權條件下有權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起訴,如果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有權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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