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6.0




已有2人評價
瀏覽:5695次下載:21次
發(fā)布時間:2010-09-06
在現(xiàn)代工業(yè)消費社會,商品大量生產制造,行銷各地,對于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物資生活水平,貢獻巨大,但在其它方面,由于產品制造不符合約定,產品設計之錯誤,或由于制造過程中品質管理之松懈,或由于制造人對商品功能及使用方法未加適當說明,致使商品具有缺陷,造成損害之案例,亦層出不窮,啤酒瓶爆炸、三菱奔馳等名牌汽車產品設計缺陷,感冒藥中含有PPA等不利人體之因素,傷害人體健康乃至生命,時有所聞,損害巨大。損害發(fā)生后,訴至法院的案件也屢見不鮮,但是在處理這類產品質量糾紛案件要區(qū)分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的不同,從而更好的進行法律適用。
一、概念及從合同責任到產品侵權責任的歷史發(fā)展
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的合同責任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提供的產品不符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或產品有瑕庇(即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性能),而引起質量違約所承擔的責任。這種責任是以當事人事先存在的合同關系為前提而引起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產品侵權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質量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一種責任,是物件致害賠償責任的一種,實質是特殊的侵權責任。產品侵權責任是在產品質量糾紛合同責任對受害人保護未盡全面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在沒有產品侵權責任之前,調整商品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都是由合同法律制度調整,以合同形式維系其相互關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僅對產品本身的質量承擔責任,法律未對消費者加以特別保護,20世紀中期以來,由于新產業(yè)革命的進展,大量的現(xiàn)代化產品進入流通領域,同時也構成了對民事主體的人身,財產權利的威脅,釀成了很多人身傷害,為免受缺陷產品的侵害,在理論上和實務上借助于對合同法的解釋,來救濟這種損害,但是這仍然局限在合同法的框架之中,因而當產品致害一旦超出合同范圍,例如缺陷產品的受害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時,就無法依據(jù)合同理論尋求法律救濟,人們從而轉向主張采用侵權行為法來救濟缺陷產品受害人的損害,于是產生了產品侵權責任這一理論,從而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二、合同責任與產品侵權責任的相似之處
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的合同責任與產品致害侵權責任在外表上看有許多相似之處。1、這兩類案件均發(fā)生在商品流通領域,即產品經過交易、轉讓等合同行為,由制造者、生產者之手,轉入消費者之手,中間可以經過若干流通環(huán)節(jié),即批發(fā)、銷售、倉儲、運輸?shù)冗^程;2、從訴訟主體上原告一般都是消費者,被告是生產者或銷售者;3、案件均是因產品的質量問題而引起的糾紛;4、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是退貨、修理或賠償損失。
三、合同責任與產品侵權責任的區(qū)別
產品侵權責任可以說是在合同責任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盡全面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但是二者之間又存在著原則的區(qū)別。
首先在產品質量問題的類型上,在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產品質量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一是不符合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標準,二是被告提供給原告的產品有瑕庇,即不具備產品相應的性能或標準,三是產品有缺陷。缺陷,與瑕庇不同,瑕庇的概念大于缺陷,缺陷只是瑕庇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缺陷分為三種1、設計上的缺陷。是指產品在設計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以致存在可能造成原告人身和財產的可能性。2、制造上的缺陷,指產品在制造過程中由于制造工序和管理不嚴等原因使產品達不到設計標準以致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財產安全的可能性,而因性能需要又無法克服,需要給消費者以適當?shù)木荆谝活?、第二類中不夠成缺陷的瑕庇屬于承擔合同責任類質量糾紛案件,第三類屬于承擔產品侵權責任類質量糾紛案件。
其次在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害范圍上不同,在合同責任類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造成的財產損害,只能是產品的本身,不能有產品以外的人身傷害和其它財產損害,而產品侵權責任糾紛中不僅有產品本身的損害,還有該產品以外的其它財產、人身損害,若產品雖有缺陷,但只是造成自身傷害,而未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的,則構不成產品侵權責任,仍屬于合同責任。
第三在是否以合同關系為前提上,產品質量合同必須發(fā)生在合同領域,而產品侵權責任僅僅以合同為一般前提,產品質量合同責任以原有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沒有合同關系,就不存在合同責任。產品侵權合同的發(fā)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關系,但是,一方面,該責任的引起并非因合同關系,而是物件致人損害,另一方面,很多產品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并不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例原告王某之兄購買某啤酒廠生產的啤酒,在飲用過程中,一瓶啤酒發(fā)生爆炸,致使原告小腿受傷,花去醫(yī)療費1000元,在這外案件中,原告之兄與啤酒廠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而受害人原告根本不是合同當事人,但啤酒廠仍應承擔產品侵權之責任,對原告予以賠償。
第四在訴訟上的區(qū)別,合同責任案件與產品侵權責任案件在訴訟中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點:1、在案件管轄上,合同責任案件適用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管轄。產品侵權責任案件適用侵權行為地和被告據(jù)地管轄。2、在訴訟主體方面,合同責任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合同的雙方,合同之外的公民或組織不能作為當事人,而產品侵權責任的案件,原告不僅可以是消費者,也可以是其它受害者。3、在舉證責任上,合同責任的案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在原告,而產品侵權責任的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主要由被告舉證。
四、合同責任和產品侵權責任的競合
缺陷產品致人損害,包括對該產品買受人的損害和對第三人的損害。當對該產品買受人致害時,就會出現(xiàn)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的并存,即在產品銷售者、制造者與買受人即受害人之間即存在著因合同關系而產生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又存在著因法律規(guī)定而產生的缺陷產品致實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當這兩種責任競會時,當事人行使何種賠償請求權應在權衡舉證責任、歸責原則、責任構成要件、免責條件以及訴訟管轄上的利蔽后擇一行使,從而更大范圍的保護自己的權利。

6.0




已有2人評價
瀏覽:5695次下載:21次
發(fā)布時間:201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