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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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23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提出損害賠償的,應注意以下問題:
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提醒大家的是:離婚的損害賠償制度和離婚時的夫妻財產分割并無必然聯(lián)系,它是一項單獨的損害賠償金,所以當無過錯一方主張在財產分割時要求法院有所傾斜照顧的時候,同時還可以提起單獨的損害賠償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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