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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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7
《商標法律條約》是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主持下于1994年10月通過的,截止至1995年10月27日即該條約開放簽字的截止日期之前,共有50個國家和一個國際組織在條約上簽字。我國為條約簽字國之一,但尚未經法律程序予以批準。該條約于 1996年8月1日開始生效,截止至1997年4月17日,共有8個成員國。
該條約的目的在于使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商標注冊體系更便于當事人使用,通過簡化、統(tǒng)一程序,特別是消除程序中的不明確之處,進而使得注冊程序對于商標的所有人及其代表而言更加安全。
條約適用于商品和服務商標。
條約中有關商標注冊程序的條款按其主要內容可以劃分為三個部分,即注冊的申請、注冊后的變更以及注冊的續(xù)展。條約以非常具體、明確的條文進行了規(guī)定,注冊機關對于申請人可以提出哪些要求,不能提出哪些要求,均應按條約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條約規(guī)定,對于商標注冊申請,注冊機關至多只能向申請人要求提供:注冊的申請,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名稱和地址、商標的各種表現(xiàn)形式(圖樣)、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及其國際分類、意圖使用的聲明。每個成員國都應接受涉及多個類別的申請,除了條約明確規(guī)定可以提出的要求外,成員國注冊機關不能提出其他的要求。例如,注冊機關不能要求申請人提供其商業(yè)注冊的摘錄,也不能要求提供其從事的商業(yè)活動,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其商標在其他國家注冊的證據(jù)。條約的第二部分內容主要是商標注冊人名義及地址的變更、商標權利的轉移等。對此,條約將可以要求的事項—一列出,除此之外,成員國注冊機關不能提出其他的要求。盡管變更可能涉及多個商標注冊或者申請,但只要提出一個申請就足夠了。另外,條約將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和續(xù)展的有效期統(tǒng)一規(guī)定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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