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的公告即為拍賣人將拍賣的大概情況告知于社會公眾,告知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已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必須于拍賣日7日前發(fā)布,告知的常用方式為在媒介上刊登廣告等,公告本身并不是合同意義上的要約,而只是邀請談判(實(shí)為要約邀請、要約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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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