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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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4
(1)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2)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警報器、標志燈具,噴涂標志圖案的;
(3)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jīng)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fā)放機動車駕駛證的;
(4)不執(zhí)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guī)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5)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蛘唏{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jīng)營活動的;
(6)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7)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8)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9)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jù)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10)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11)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
(12)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13)違反規(guī)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14)非執(zhí)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
(15)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給予交通警察行政處分的,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zhí)行職務;必要時,可以予以禁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行政處分的,可以予以辭退。交通警察受到開除處分或者被辭退的,應當取消警銜;受到撤職以下行政處分的交通警察,應當降低警銜。交通警察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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