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的轉讓程序有哪些
1、申請: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xù)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xié)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筑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托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受理和審查: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依據相關規(guī)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就申請地塊的土地用途等征詢規(guī)劃管理部門意見。經審查,申請地塊用途符合規(guī)劃,并且符合辦理協(xié)議出讓手續(xù)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價評估,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訂協(xié)議出讓方案。
3、地價評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轉讓地塊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進行評估,估價基準期日為擬出讓時點。
4、確定出讓金,擬訂出讓方案: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xié)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yè)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辦理出讓手續(xù)時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并擬訂協(xié)議出讓方案。
5、方案報批,發(fā)出準予轉讓通知書: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協(xié)議出讓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協(xié)議出讓方案批準后,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向申請人發(fā)出《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通知書內容包括:準予轉讓的標的、原土地使用權人、轉讓確定受讓人的要求、受讓人的權利、義務、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
6、公開交易: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將擬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有形市場等場所公開交易,確定受讓人和成交價款。
7、簽訂轉讓合同:通過公開交易確定受讓方和成交價款后,轉讓人應當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
8、辦理出讓手續(xù):受讓人應在達成交易后10日內,持轉讓合同、原土地使用證、準予轉讓通知書、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xù)。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協(xié)議出讓方案、公開交易情況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劃撥決定書,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
劃撥土地出讓金應如何計算
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2、發(fā)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