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未經批準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2000年9月5日,陳某與某市大化區(qū)奶名鎮(zhèn)青山村村民委員會(下稱村委會)經協(xié)商一致,簽訂了一份承包合同,約定村委會將集體所有的村東邊桔園土地約40畝承包給陳某取土制磚,同時還約定了合同的期限,承包款交付方式以及相應的違約條款等。合同簽汀后,村委會擅自于2002年將陳某所承包的土地分片包給他人取土,導致陳某不能正常經營,且損失較大。陳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陳某與村委會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村委會支付違約金1萬元。村委會答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未經鎮(zhèn)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立項批準,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應屬無效,因此要求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經批準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2條規(guī)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xù)?!钡?5條第2款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痹?、村委會基于不同目的,經協(xié)商簽訂訂了土地承包合同,但該合同未經鎮(zhèn)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應屬無效。雙方因此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鑒于本案陳某已實際使用了部分土地,該部分土地承包款不需返還,所余承包款及押金村委會應予返還,雙方對該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因此各自的損失自行承擔。據此,依照《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第58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確認陳某與村委會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二、村委會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陳某承包押金5000元、承包款20346元,共計25346元。案件受理費2020元,其他訴訟費用300元,合計2320元,由原告、村委會各半承擔。
律師說法:土地流轉是什么意思
土地流通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流通,土地的使用權流通的意思,是指具有土地承攬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別的農戶或經濟安排,即保存承攬權,轉讓使用權。農村土地承攬經營權流通的方法主要有:轉包、租借、借用、交換、轉讓、入股等。轉包是農人團體經濟安排內部農戶之間的土地承攬經營權的租借。轉包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
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攬經營權的使用權,獲取承攬土地的收益,并向轉包人付出轉包費,轉包無需發(fā)包方答應,但轉包合同需向發(fā)包方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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