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塑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重慶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渝高法民終字第00202號認定:
塑皇建設公司對質量問題的再次訴訟,沒有新事實和新證據,判決駁回。經濟適用房項目聯(lián)建方對工程款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一、基本案情
2002年8月17日,塑皇建設公司和金衛(wèi)房地產公司簽訂《聯(lián)合建房協(xié)議書》,聯(lián)合開發(fā)花溪大廈。
2002年12月24日,重慶市計委批復同意二公司開發(fā)花溪大廈經濟適用房項目。
2003年2月13日,塑皇建設公司依據巴國地字[2003]8號《建設用地批準書》劃撥土地使用權。
2003年4月16日,金衛(wèi)房地產公司和宏建建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宏建建筑公司承建花溪大廈經濟適用房項目。
2003年10月22日,建設單位塑皇建設公司和金衛(wèi)房地產公司獲《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2003年12月31日,塑皇建設公司獲《重慶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外出售花溪大廈房屋。
2004年11月12日,花溪大廈土建工程竣工驗收。
2005年6月,宏建建筑公司和金衛(wèi)房地產公司辦理工程結算,工程總造價為l5746353.43元?;ㄏ髲B交付使用。
2005年7月,因陸花溪大廈高層多戶住宅現(xiàn)澆板中部裂縫及梁開裂等,金衛(wèi)房地產公司委托檢測,并有重慶豪順強建筑加固技術有限公司加固補強施工。
2006年11月21日,再次組織了竣工驗收。
2007年5月18日,宏建建筑公司向金衛(wèi)房地產公司和塑皇建設公司為申請仲裁。仲裁裁決認定,雖塑皇建設公司和金衛(wèi)房地產公司聯(lián)合開發(fā)項目,鑒于塑皇建設公司不是仲裁當事人,不能裁決塑皇建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裁決金衛(wèi)房地產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408382.43元等,違約金7967453元,及享有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
2007年12月27日,宏建建筑公司起訴塑皇建設公司項目聯(lián)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等。塑皇建設公司反訴花溪大廈質量問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9508295.25元。
2008年7月31日,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7號,認定塑皇建設公司與金衛(wèi)房地產公司是共同聯(lián)營關系,塑皇建設公司對金衛(wèi)房地產公司所欠的工程欠款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了塑皇建設公司反訴請求。
塑皇建設公司提起上訴。重慶市高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渝高法民終字第227號終審判決認定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后塑皇建設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被駁回。
2009年9月17日,宏建建筑公司與塑皇建設公司執(zhí)行和解。
2009年12月,金衛(wèi)房地產公司委托市質檢中心對花溪大廈主體施工質量進行了補充鑒定。
2010年2月22日,塑皇建設公司認為花溪大廈的工程質量問題上出現(xiàn)了新的事實和證據,提起訴訟。
2015年2月16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64號判決駁回塑皇建設公司訴訟請求。塑皇建設公司提起上訴,仍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
二、終審判決要旨
塑皇建設公司舉示的鑒定報告系案外人金衛(wèi)房地產公司單方委托,缺乏客觀性和公正性。一審中,塑皇建設公司申請對案涉工程的主體結構安全性及形成原因司法鑒定,并委托重大檢測中心鑒定,重大檢測中心《司法鑒定報告》鑒定結論對案涉工程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問題沒有明確意見,對質量問題的原因未作出認定。塑皇建設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塑皇建設公司對質量問題的主張沒有新事實和新證據,故,一二審均予判決駁回。
三、筆者評議
經濟適用房項目聯(lián)建方是否對工程款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宏建建筑公司以金衛(wèi)房地產公司和塑皇建設公司為聯(lián)建方申請仲裁,因塑皇建設公司沒有在仲裁條款中簽章同意仲裁,未裁決塑皇建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宏建建筑公司遂另案向法院起訴塑皇建設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二審和再審等法律程序均認定了塑皇建設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塑皇建設公司與金衛(wèi)房地產公司共同投資并共同經營管理的經濟適用房項目,因為劃撥地,不可能存在國有土地使用權糾紛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名為聯(lián)建實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形,且該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直登記在塑皇建設公司名下,所建經濟適用房項目也為塑皇建設公司銷售,雙方為共同聯(lián)營關系,塑皇建設公司作為共同聯(lián)合經營開發(fā)項目人及受益人,有義務對經濟適用房項目所欠的工程欠款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