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天然氣有限公司與重慶玉祥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興平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一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渝民終64號,認定:
咸陽天然氣公司對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且與該案件的處理結果也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能作為該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一、基本事實
2000年9月8日,玉祥實業(yè)與興平建設局簽訂《合作開發(fā)天然氣合同書》,玉祥實業(yè)承接興平市城市氣化工程。
2009年5月5日,興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咸陽市天然氣輸配三期工程興平轄區(qū)規(guī)劃預審意見的批復》,天然氣特許經營權授予咸陽天然氣公司。2012年11月5日,興平住建局發(fā)出停止建設通知書,咸陽天然氣公司未能取得興平市天然氣城市氣化三期工程由其建設的相關批復或手續(xù)。
2013年,玉祥實業(yè)起訴興平住建局,確認《合作開發(fā)天然氣合同》法律效力及獨家經營天然氣的權利,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13)巴民初字第00482號,勝訴。經二審、再審,均維持一審判決。
2014年,重慶玉祥公司等起訴咸陽天然氣公司停止侵犯重慶玉祥公司等獨家經營權,停止天然氣管線建設。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陜民二初字第00005號判決勝訴。
2014年5月6日,咸陽天然氣公司提起撤銷之訴,經法院釋明,咸陽天然氣公司提起再審,請求撤銷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3807號。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復查決定不對該案再審。
2015年8月11日,咸陽天然氣公司再次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要求撤銷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3807號。一二審均裁定駁回。
二、終審認定理由
咸陽天然氣公司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3807號。咸陽天然氣公司未與興平市政府簽訂天然氣經營合同及其建設相關審批手續(xù),對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且與該案件的處理結果也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能作為該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jù)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敝?guī)定,咸陽天然氣公司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故,終審認定裁定駁回其起訴正確。
三、筆者法律意見
1、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的性質
獨家經營天然氣的權利屬行政合同還是民事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guī)定,對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可提起行政訴訟。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3807號案件,系根據(jù)重慶玉祥公司與興平住建局簽訂的《合作開發(fā)天然氣合同書》確認合同效力,并非行政訴訟中行政確權,而屬民事確權。對于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的法律性質,一直存有爭議,本案處理無疑有訴訟技巧,但無實體錯誤。
2、第三人再審之訴與撤銷之訴可否重復提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一條:“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jù)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p>
上述規(guī)定,部分案外第三人所保護自己權利的程序,可適再審或撤銷之訴兩種程序,兩者之間只能選擇其一行使,不得并用。本案中,咸陽天然氣公司經再審程序終結后再次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一審法院據(jù)此裁定駁回。二審裁定沒有援用這一理由,從其他方面裁定駁回,用以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