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纏身的事實足以商業(yè)信譽下降?
青島威乃達投資有限公司等與海爾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抵押、質押、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最高法民終55號認定:
訴訟纏身的事實足以商業(yè)信譽下降,有權要求提前歸還借款本金;在物的擔保和人的保證共存的情況下,適用《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本案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不受房產抵押擔保的影響。青島威乃達投資有限公司等與海爾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抵押、質押、保證合同糾紛一案,
一、基本事實
2014年9月13日,海爾財務公司與威乃達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威乃達公司借款4億元;同日簽訂《抵押合同》,威乃達公司提供其所有的青島市市北區(qū)延安路十五大街122套商業(yè)網(wǎng)點房產抵押擔保;同時還簽訂《個人連帶保證合同》,由宋學、韓春玲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貸款發(fā)放后,威乃達公司如期支付截至2015年7月20日的利息。海爾財務公司發(fā)現(xiàn)威乃達公司經營、財務狀況嚴重惡化已經嚴重影響還款能力,故訴訟提前收回貸款。
二、終審認定
1、是否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海爾財務公司與威乃達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
2015年4月至6月,因與案外人之間的糾紛,威乃達公司先后被訴至法院,并被法院財產保全凍結存款;且另筆1億元貸款不能按期歸還而訴訟纏身。證明威乃達公司出現(xiàn)了商業(yè)信譽下降、資金鏈斷裂、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根據(jù)《借款合同》約定,海爾財務公司有權要求提前歸還借款本金。
2、擔保責任序位
本案債權既存在債務人提供的房產抵押擔保,也存在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擔保。根據(jù)《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保證人應當對威乃達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不受房產抵押擔保的影響。
三、筆者意見
1、如何證明商業(yè)信譽下降?
本案中,海爾財務公司舉證威乃達公司分別向海爾財務公司和區(qū)地稅局提交的2同期兩份財務報表巨大差異,威乃達公司未能做出充分合理的解釋,而認為申請借款時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以此為由提前收回借款。二審沒有認定,僅以訴訟中發(fā)生的其他訴訟纏身的事實來證明威乃達公司商業(yè)信譽下降、資金鏈斷裂、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以此來與認定海爾財務公司有權要求提前歸還借款本金。
2、擔保人和擔保物的序位
在物的擔保和人的保證共存的情況下,擔保責任如何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與《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不一致。根據(jù)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