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我和房東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將三室一廳租給我并約定了租期是兩年。今年八月份的時候我準備把它轉租出去,但房東不同意,說要收回。他這樣合法嗎?因為當初合同寫明了說可以轉租的。 如果房東執(zhí)意要收回房屋,我能起訴他嗎?他這樣我有沒有理由起訴他?
承租人租賃房屋以后,需要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房東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房屋的使用權,如果有一方違約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轉租,需要承租人與房東事先有約定,或者征得了房東同意,否則轉租行為是無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轉租合同在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合意達成之時已經成立,但是否生效取決于出租人行使追認權還是行使合同解除權。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你的轉租行為是否合法有效要看出租人是否同意,按照你說的房東同意轉租已在當初雙方從訂立合同時已約定,那么雙方就受合同約束,房東現在拒絕你轉租,你可以起訴他違約。
雙方簽訂租房合同,在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相應的違約金,具體的違約金額根據合同制定的違約金額支付。
你說房東拒絕記得轉租行為還要收回房屋,他這樣做也是違約的,如果你的這份合同中約定了例如:“一方要求結束租賃關系,須提前半個月通知對方”這樣的條款,但并未約定房東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如你不同意,該租賃合同還不能簡單解除。
因為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約定不明或者沒約定的,也應通知給予對方一定的合理期限才能收回房屋,否則就屬于違約(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租房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
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費。
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xié)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