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近日打算買房,也去看了一些,都是通過中介的,但是看了幾次之后覺得很不值,反而浪費時間和精力,還老是被騙。在這里,聽中介說過違約金的問題,請問,怎么防止違約金陷阱?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問題。
在中介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中,往往會設定”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簽約期限,如果買賣雙方在約定期限內不能簽約,那么就必須承擔違約金”,但是在格式合同中相應的條款中又故意規(guī)避了中介公司自己應盡的義務,比如對房屋是否已有產權證、是否還存在共有人,房屋的必要居住使用條件、所在小區(qū)中必須告知的與居住相關的情況的告知義務等等。
在此情況下,買賣方往往因發(fā)生諸多分歧而不能按期簽約,此時中介公司就會索取違約金,要求買方承擔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令買方叫苦不迭。
居間合同設立的是中介和委托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對委托人設定必須簽訂買賣合同的義務,房屋買賣雙方是否簽訂買賣合同,取決于雙方能否對買賣條件達成意向一致,因此設定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期限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如果居間合同中加重合同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或者減輕或者免除中介公司自己的義務的格式條款同樣是無效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隨時聯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