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在成都高新區(qū)一處房子居住,因為樓下餐館私改線路造成局部電源負載過大引起火災,火災延續(xù),燒到我的房子,情急之下我搬出了自己的部分貴重物品,但是房東的一些東西沒有來得及搬,事后房東要我賠償,請問律師,我作為租客能否不賠償?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房屋租賃糾紛的問題。
一、租住房屋起火誰負責賠償?
1、既然已經查清楚火災的發(fā)生原因,主要的賠償責任就在引發(fā)火災的餐館老板身上;
2、一般火災事故發(fā)生后消防部門會出具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書,要注意保留消防部門火災認定,損失的證據等;
3、房東執(zhí)意要你賠償的話,告訴他去起訴,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走。
訴訟的程序是你們直接向當地的法庭提出民事訴訟,遞一張訴狀,請求民事賠償,等開庭就行了。
二、法律規(guī)定承租人的義務只有以下內容:
1、承租人必須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日期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除非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并非承租人的過失的原因(如因出租人延遲履行維修或維修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或承租人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而影響其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等)外,承租人不得降低租金的支付標準。
2、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如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3、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正常使用中出租物出現不適用的情況時,承租人有義務通知出租人修理,并在出租人未達到前負責保管出租物。
若因承租人不及時通知或未能很好地保管而致出租物滅失時,承租人應承擔責任。
這種損失不是你造成的,完全沒有必要賠償。
希望上面的解答對您能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需要咨詢的問題,您可以隨時電話跟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