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房的時候簽定了商品房認購書,交了2000元定金,要求一周內交首付,否則定金作廢,后來過期后對方要求我再匯款18000做為樓款,可以繼續(xù)為我保留該房產,在交了20000元后,由于某些原因我不想要這套房子了,請問商品房認購書的效力如何,這18000的樓款我能拿回來嗎?沒有簽買賣合同,那么認購書糾紛如何處理?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商品房認購書的問題。
一、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屬于預約。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
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該條規(guī)定承認了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效力,并著重規(guī)定了定金條款的適用。
從其內容分析,該解釋認可了商品房買賣認購書作為預約的性質。
二、商品房認購書處理的幾種情形:
(一)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
1、一般認為,有效成立的合同應當被實際履行,除非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
有觀點認為,應當“要求雙方按預約訂立本約,預約中未列人的非主要條款,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可以由法院參酌交易慣例以判決代替當事人的意思。
”
2、但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履行內容僅僅在于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該簽約行為雖然受到預約效力的約束,但畢竟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過程,不僅要體現(xiàn)合同自由原則,而且因為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畢竟只是預約,如果預約的效力可以強制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的話,實際上其效力與本約沒有區(qū)別。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四條并沒有賦予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強制訂立本約的效力,而是認為“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
”
(二)違反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確定的簽約義務的責任。
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對當事人產生的拘束力,表現(xiàn)在創(chuàng)設了當事人的締約義務,即約定的是當事人為將來訂立本合同而談判的義務。
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為特定行為的義務,而不是對行為結果的直接確認。
但是,何種情況當事人可以不簽合同,并無明文規(guī)定。
實務中法官可結合當事人不愿履行簽約義務的具體情形,并結合考察當事人合同的目的綜合認定。
因當事人一方原因,違反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確定的簽約義務而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該當事人應當賠償履行利益還是信賴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
”從該條規(guī)定看,定金在此處的作用是作為當事人對信賴利益賠償額的約定。
(三)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綜上所述,作為定金的款項因為所擔保的事項不能實現(xiàn)而由出賣方獲得,但是房屋預售款應當返還。
希望上面的解答對您能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需要咨詢的問題,您可以隨時電話跟我聯(lián)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