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的之前給付能否在買賣合同簽訂之前給付?我的一位朋友在簽訂合同之前給付的首付,但有6千多未付,而后,就簽訂了買賣合同,沒有多久,付了6千多,可是,在交房時,開發(fā)商叫買受人按總房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付違約金大約20多萬?請問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