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08年我購買了單位自建房,并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里面以預售的方式(一次性付款)注明哪套房賣給我,雙方違約情況都沒有談,房子當時就是現房,現在單位正在集體辦理房產證。我馬上要辭職去別的單位了,我想問一下這種情況下學校是否有權收回我的住房?當初我跟單位簽訂的合同里面好像也沒有提及服務期,如果提了是否會有影響?期待您的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