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霸王條款
1、產(chǎn)權證備案過長時間,不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產(chǎn)權證;
2、房屋面外墻業(yè)主不能主張權利;
3、雙方逾期付款及逾期交房時間及Υ約金約定不對等;
4、以格式條款明確限制買受人對合同條款不能提出調整主張;
5、開發(fā)商延期交房免責范Χ過大;
6、認購書只規(guī)定認購人責任,不規(guī)定出賣人責任;
7、出賣人單方指定物業(yè)管理公司;
8、以條款形式規(guī)定廣告不構成合同組成部分。
傾半生積蓄,舉全家之力,普通百姓買房實在不是一件輕松容易的事。然而,比沉重經(jīng)濟負擔更讓買房人郁悶、懊喪,甚至憤慨的,則是隨時可能遭遇的“霸王合同”、“霸王條款”。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怎么辦
實踐中,買房人在與開發(fā)商簽訂購房合同后,常常會因某些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當然,可能導致合同無效、被撤銷、解除的原因遠多于上述列舉的情形。那么,在購房合同因故不能成立或不能履行的情況下,買房人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應當如何處理呢?
商品房買賣合同與貸款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彼此之間不存在主從關系。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效存在是商品房貸款合同存在的前提,貸款合同存在的目的正是為了保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履行。
因此,二者之間存在著非常緊密的關系。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故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貸款合同的目的便無法實現(xiàn),其也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和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因此,買房人有權要求解除貸款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