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fā)商延遲交房可退房嗎
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3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開發(fā)商逾期交房違約金怎么算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違約金的計算前提是實際產生了逾期交付的法律責任。
關于違約金的數額,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在沒有約定時,則適用本條之規(guī)定。但在約定了違約金數額的情況下,則需要同時考慮《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睂嵺`中,常見的約定為已付房款的2-3萬,一般不會涉及增加和減少的問題。
關于違約金的計算期限。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為違約金計算的起算點,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止算點。這里的實際交付日期有兩種情形,其一是具備交付條件的前提下,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其二是在不具備交付條件的前提下,以具備交房條件并且實際發(fā)生交付的日期為準。
第二種仍然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為違約金計算的起算點,以開發(fā)商已送達交房通知書中確定的交房日期為止算點。但這種情況需要具備兩個前提條件,其一是該商品房已具備交付條件,其二是開發(fā)商的通知送達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關于通知送達形式的約定或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買了房子,到了該入住的時候卻遲遲不見開發(fā)商交房,焦急等待的結果是三番兩次繼續(xù)延遲,遇到這樣的情況,消費者該選擇怎樣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呢?遇到開發(fā)商遲延交房這種情況購房者能否退房,開發(fā)商應不應該為此支付違約金,又該如何計算開發(fā)商應當支付的違約金呢?這些問題最好咨詢專業(yè)的律師,他們可以幫您解答,更可以幫您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