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fā)商延期交房算違約嗎
2007年,市民張先生在市區(qū)購買一套商品住宅。在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使用時間為2007年8月。此外,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的約定,開發(fā)商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個工作日內進行產權資料備案登記。合同簽訂后,張先生按合同約定全額支付了房款,并于2007年10月25日向開發(fā)商交納房屋有關費用后入住。但入住后,開發(fā)商卻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產權部門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所需的資料進行備案,導致張先生至今未能辦理房屋產權證。為此,張先生要求開發(fā)商按合同約定內容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
開發(fā)商不按時交房怎么辦
然而,在交涉中,張先生與開發(fā)商之間就房屋交付時間認定上發(fā)生分歧。開發(fā)商認為,房屋實際交付時間應以購房人張先生實際收房時間為準。而張先生卻認為應當以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為準。那么,房屋實際交付時間究竟該如何確定呢?
對于本案中房屋實際交付的時間,從開發(fā)商所提供的證據證明,在2007年10月25日,張先生向物業(yè)管理公司交納了房屋的有關費用,該時間與交接書上的時間一致,根據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張先生實際接收并使用房屋的時間應當是在2007年10月25日,而并非合同約定的2007年8月30日。因此,從2007年10月25日起到2009年12月16日為開發(fā)商進行產權登記資料備案的期間。逾期辦證起始計算日期應從2009年12月17日起開始計算。